- 信息时间:2015-08-1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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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 江苏省档案馆郭晓华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民国十年(1921年),江苏省议会选举新一届议员,从初选到复选,竞争异常激烈。复选结束之后,一则吸毒丑闻被曝光。初选当选人奚某将复选当选人闵某告上法庭,奚某以曾经目击闵某吸食鸦片为由,主张闵某当选议员无效。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呢?
原告:奚某
被告:闵某
案件提要:奚某称目击闵某在旅馆吸食鸦片,要求罢免闵某当选江苏省议员的资格
奚某告闵某吸毒案判决书
刘某告徐某吸毒案判决书
江苏省议会旧址在湖南路10号
经医生鉴定
闵某没有吸毒经历
这起官司发生在江苏省议会两名参与竞选的议员之间。原告奚某是民国十年(1921年)江苏省议会初选当选人,被告闵某是复选当选人。奚某以此前在孟渊旅馆目击闵某吸食鸦片为由,主张闵某当选无效,而闵某则以向来不吸烟且已两次当选议员,此次是第三次当选等情由进行抗辩。
1921年9月,江苏高等审判厅判决,将原告奚某的请求驳回。奚某不服上诉,经大理院于1922年6月判决撤销发回更审。
江苏高等审判厅先后指定年7月20日及、18日为言词辩论日期,但是原告奚某并未遵传到场,只有被告闵某于到案,由江苏高等审判厅选定苏州省立医院内科主任黄医生为鉴定人。据黄医生的鉴定报告显示,闵某皮肤脂润,营养中等,精神强壮,运动活泼,尿内也没有特异反应,都和吸毒的身体反应慢性吗啡中毒相反,所以鉴定闵某为无吸食鸦片情事。鉴于此,闵某申请结案。
原告自动放弃辩论
二审败诉
江苏高等审判厅作出的审判称,本案大理院发回更审,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给原告、被告双方充分辩论的机会;二、闵某是否吸毒还待鉴定。
现查原告奚某经江苏高等审判厅传唤三次,并未依期到场,属于自行放弃辩论。而被告闵某所做向来不吸鸦片的抗辩,经过黄医生的鉴定,确实没有吸食鸦片的情况,可见原告奚某此前称目击闵某吸毒等情况,显然是没有证据的。据此,应认被告的声请为有理由。
综上,本案原告的请求应依民事诉讼条例第457条第一项予以驳斥,并依同条例第97条责令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另一件选举涉毒案:诉讼程序被中止
无独有偶,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案件卷宗中,还有一起选举案,也爆出了涉毒丑闻。这是1918年,原告刘某状告议员徐某吸食鸦片。
事情的经过从江苏高等审判厅年7月10日的审判书可以知晓。原告刘某称,被告徐某素来吸食鸦片烟,依法不得当选为议员。但是那届议会议员的票选结果却显示,徐某当选为江苏省议会议员。刘某认为,票选结果应属无效,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江苏高等审判厅查明,徐某于年8月1日当选为议员,而原告刘某的起诉是在。选举诉讼准用现行民诉程序,但是在现行民诉通例诉讼中,审判衙门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前,要求中止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为了防止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判相矛盾。而本案据称已经以刑事诉讼在县里告发,该刑事诉讼成立与否,是解决本案诉讼的先决问题。鉴于刑诉尚未完结,所以江苏高等审判厅判决,将民事诉讼程序中止。
点评:民国选举法规定吸食鸦片者不享有被选举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镭博士)
议会和选举制度在中国的发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年9月20日,清政府宣布设立资政院,类似于国家议会。,清政府发布上谕,命令在各省省会成立咨议局,其职能类似于各省的议会。资政院和咨议局虽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但这两个部门的设立却开启了中国议会政治和选举制度的进程。,清政府颁布了《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民国成立后,各省咨议局均改为临时省议会。1912年,参议院议决《省议会议员选举法》,于同年9月4日公布。对于议员的当选资格,该法第三条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住居满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省议会议员之权: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二、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者。三、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四、有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也就是说,21周岁以上的中华民国男性公民,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时的选举法仍然坚守男女不平等和选民资格的财产限制原则,这也是西方近代选举制度的常用原则。在后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平等原则逐步取代了上述两个原则,选民资格不再有财产和男女性别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中还规定了排斥事项。第一种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包括: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撤销者;三、有精神病者;四、吸食鸦片者;五、不识文字者等。
本次两件选举案件均涉及议员当选以后,被人检举不符合议员选举资格而形成的诉讼。从案件本身而言,两个案件原告的诉求都是当选议员吸食鸦片,不符合议员选举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取消其议员资格。案件虽然都不大,不过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案件管窥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与实践。在江苏省档案馆保存的大量民国司法档案中,还有很多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关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诉讼争点有所不同,但却共同反映了民国时期的选举现实,同时也印证了从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选举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社会的关注程度。
延伸阅读:民国禁毒政策:蒋介石宣称“二年禁毒,六年禁烟”
说起中国历史上的禁毒,最广为人知的自然是林则徐的虎门销烟。此举不仅改变了大清王朝的命运,也将“禁烟”一词写进了日后的中国历史和世界史。
清朝覆亡后,清政府推行的禁毒政策随即丧失了权威性,得之不易的些许禁毒成果很快也打了水漂。民国初年,虽然政府也在继续提倡戒吸毒品,但接踵而来的军阀混战,各个政权光顾着打仗了,根本没有工夫禁毒。蒋介石上台后,初期尽管宣布过禁止毒品,还颁布了《禁烟法》,但由于政府缺钱,难以拒绝毒品贸易带来的巨大财税收入,相关立法多不能有效执行。民国禁毒,虽声势浩大,结果却是劳民伤财,收效甚微。
这时的烟民,早已脱离了只吸食鸦片的“初级阶段”,吗啡、大麻、海洛因等毒品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换来一具具越来越苍白瘦削的躯壳。历经百余年的毒害,普通民众对鸦片等毒品日益痛恨,南京国民政府的“寓禁于征”政策,又肥了不法商人的腰包,引起民众的不满,社会上要求严厉禁毒的呼声因而越发强烈。1934年,蒋介石在内外交困之际,发起“新生活”运动,宣称要做到“二年禁毒,六年禁烟”。
之前的禁烟禁毒,大多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行,百姓往往并不感冒。这场“新生活”运动却不同,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如火如荼的民间宣传和运动。各省纷纷成立禁烟会,设立“禁烟日”,各地的报纸、杂志、广播也轮番刊登、播出禁烟禁毒的文章和广告。汽车、火车、轮船上还常常悬挂禁毒标语,比如“吸食烈性毒品的人,赶快自动戒绝,免除死刑!”“吸食烈性毒品的人,给政府捉到了一律枪毙!”,等等。许多市民自发上街游行,到广场演出禁毒话剧。上海的禁烟宣传队为了引起注意,还专门在晚上提灯“扫街”,宣传吸食毒品的危害。当时日本的侵略魔爪已伸向中华大地,不少人在宣传中把日本侵华和民族危难归结为烟毒泛滥,“烟毒一日不解决,国家必一日不可救药”等慷慨激昂的口号响彻全国。
这场大张旗鼓、兴师动众的禁烟禁毒运动,最初确实取得了可观的成绩,社会面貌也为之焕然一新。但全面抗战爆发后,日本在占领区推行毒化政策,毒品流害再次卷土重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后,鸦片这个大毒瘤才得以扫除。
据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