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档案讯息>市县局馆
《镇江市档案条例》正式发布
  • 信息时间:2026-09-23 09:24
  • 浏览次数:

近日,《镇江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镇江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镇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推进全市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27条,采用“小快灵”立法体例,推动档案工作从“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主要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健全档案工作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政府、开发区、镇(街道)及各立档单位职责,明确档案人才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细化归档时限,保障单位人员移交档案应交尽交。二是拓展重点领域档案管理。将开发区、对口支援协作、民营企业、红色档案、非遗档案、人物档案、新闻音像档案纳入法治管理,明确科技档案内容真实,细化工程项目、地下管线等城建档案归档移交要求。三是加快档案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规范电子档案全流程管理,推动业务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效衔接,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档案工作。四是探索档案数据要素化实践。鼓励开展档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建立档案数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授权运营配套机制,推动档案数据资源共享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五是筑牢档案安全防护底线。规范档案服务外包管理,建立档案多部门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档案实体与数字信息双重安全保障。

下一步,市档案局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与执法监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法治力量守护镇江历史记忆。

作者:镇江市档案馆 吉星昇、柴昊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