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保全与电子档案数据保全
- 信息时间:2024-06-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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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品才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摘 要 :证据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对诉讼当事人关系重大。由于主客观原因,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如证据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就需要实施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不发生任何变化,维护其真实性。档案的真实性决定了档案是一种重要证据,这已为法律所认可,无论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都是如此,但电子档案的脆弱性(可变)要求必须更加重视和及时开展电子档案保全。电子档案保全难以像纸质档案那样通过对其原始载体的保全来实现,只能通过电子档案数据保全实现。
关键词 :证据保全;脆弱性;数据保全
分类号 :G271
发表于:《档案与建设》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