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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馆非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 信息时间:2022-06-0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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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规范非开放档案利用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档案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开放档案,是指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及已到开放期限,但未经开放审核和依法审核为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 机关、单位因工作查考、编史修志、解决待遇等目的利用本单位移交的非开放档案,需携带本单位有效介绍信(标明利用者姓名、利用目的和范围、介绍信有效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利用者有效证件;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党组(党委)会议记录,需携带移交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签字同意的介绍信和利用者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他单位不涉密的非开放档案,中国公民利用不涉密的非开放档案,须经本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

第五条 个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利用记载本人信息的档案。本人因故不能来馆利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来馆利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可利用有关非开放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专门调查令和本人有效证件,经本馆审批同意,可利用有关非开放档案。

第七条 涉密档案未经解密原则上不予提供利用。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的,需经原定密单位批准,本馆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利用非开放档案需抄录、复制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馆审批同意后免费办理,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

第九条 利用者需妥善保管档案复制件,未经本馆或档案移交机关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利用记载个人信息、隐私等特殊档案的,按国家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泄露,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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