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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 信息时间:2022-06-0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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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维护单位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档案,是指依法审核后确定为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 凡开放档案,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档案目录,并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馆、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申请利用开放档案。

第六条 根据需要,查档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单位和个人介绍开放档案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并尽可能协助查阅相关内容。

第七条 为保护实体档案安全,凡能提供数字化、缩微胶片、电子影像等复制件阅览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确需调阅实体档案,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0卷,每天不超过2次。如档案处于破损抢救状态,本馆暂不提供利用。

第八条 阅览纸质档案资料,只限在阅档大厅,严禁擅自将档案带出阅档大厅,严禁篡改、损毁、折叠和沾水翻阅档案。 

第九条 档案交接时,双方应仔细清点档案数量、核查完好程度,阅览完毕及时归还给阅档大厅工作人员。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拷贝档案。如需复制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表,经本馆审批后办理。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利用,每天打印或复印档案数量不超过5页,同一专题的学术研究,累计打印或复印档案数量不超过50页。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专项工作查考、编史修志等需要批量调阅、复制档案的,需提前致函本馆,本馆审批后联系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到我馆利用开放档案,须服从我馆的安排,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者我馆可视情况给予劝阻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参考或部分引用,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全文。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均需注明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档号。

第十四条 提倡、鼓励利用者向本馆反馈利用效果,捐赠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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