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时间:2022-12-1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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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单位:江苏省档案馆
内容与评价:清宣统元年(1909),金陵电灯官厂建立,位于南京西华门。1912年,民国肇建,金陵电灯官厂更名为江苏省立南京电灯厂。1919年,灯厂在下关建立分厂,定名为江苏省立南京电灯厂下关发电所。1928年4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将电灯厂的本厂与分厂合并,更名为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1937年5月,首都电厂改由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接收经营,转变为官商合办企业。建厂初期,电厂设总务、营业、会计、机务、电务及发电所等机构,又分设中山路办事处和下关发电所,负责全厂日常事务与输电事项。
馆藏国民党首都电厂档案共计340余卷,起止时间为1935年至1949年,主要内容有用户用电申请、职工名录、考绩、用电统计报表和组织章程等,是研究民国江苏电力发展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对当前的电业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932年4月,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供给中央大学电力合同
全文:
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供给中央大学电力合同
立合同人:中央大学(下简称用户)、首都电厂(下简称电厂)
兹因用户试验室及抽水需用电力,向电厂购用电流,因用电情形特殊,双方协议订立合同如左(下)
(一)用户装置电动机马力总数不得超过七十五匹,其最大之电动机不得超过二十五匹马力。
(二)用户所装置之电动机专供实验室及自来水机器之用,不得拖动发电机供给电光电热。
(三)用户每日下午至十一时不得使用电力。
(四)电厂于用户进线处装设三箱一百安培一具以记录用户用电之度数,按月抄表收费。
(五)用户用电每月至少用二千度,不满二千度时按照包度计算,并不得并月扯算;用电超过包度则以实用度数计算。
(六)电厂因用户电力大半用作试验之用,不收取基本电费,流动电费规定如左(下)
一度至一千度每度洋七分;一千零一度至一万度每度洋五分;超出一万度者,超出之数每度洋四分。
(七)用户假期中请求诉表停电,电厂不计底度。
(八)用户于装表时缴存保证金三百元,接电费十八元,假期拆表停电后重新装表须重缴接电费。
(九)其他本合同未载明者,悉依照电厂现行章程办理。
(十)本合同以一年度为期,期满双方同意得继续订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电厂呈报建设委员会备案。
中央大学 刘光□
证 人 严 宽
首都电厂 鲍国宝
证 人 朱明莹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四月一日
建设委员会事业报告——首都电厂
《建设委员会事业报告——首都电厂》目录
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张静江肖像
首都电厂锅炉给水泵
首都电厂输电系统图
首都电厂1929年统计表
1947年1月8日,经济部令颁布《加强处理窃电办法》。
1947年1月,首都电厂窃电处理单。
1947年10月,首都电厂法律顾问证书。
首都电厂用户申请换户手续
来源: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编《江苏珍贵档案图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