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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法规标准中关于档案人员配备的梳理
  • 信息时间:2021-08-1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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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档联发[1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档案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档案馆的编制管理,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地方各级档案人员编制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组织实施。

凡档案馆与档案行政合署办公的,档案行政机构的人员配备,由各级政府依据所辖地域大小、人口数量和需要进行业务指导单位的多少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属于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工作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随馆藏档案(包括具体档案价值的资料)数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为了合理地确定档案馆人员编制,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标准

1、以馆藏档案一万卷(册,折合上架排列长度约150米,即平均每卷、册1.5厘米,下同)确定编制基数:地、县(区)及县级市档案馆五人,馆藏不足万卷,编制适当减少,但不少于三人;地区级城市档案馆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大城市档案馆十人。

2、馆藏超过一万卷不足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

3、生活后勤工作独立的档案馆,除按上述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外,可按不超过业务人员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编制。

二、本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制定的。通行两种以上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馆藏外文档案、少数民族文字档案较多,或设有后库等特殊情况的档案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编制。

三、职工因病无法坚持工作及离职学习人员需要定为编外人员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类型档案馆的编制,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

五、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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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全文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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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全文 |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 令 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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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全文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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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档案人员配备 企业应配备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各部门、各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企业应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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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全文 |《军队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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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选配、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专业素质,保持人才队伍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教育或者工作经历,具备承担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上岗前,应当经过全军或者大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培训考核。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有计划地选送档案工作人员到有关院校进修和参加在职培训。


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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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确需变动的,必须对其负责的项目文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一定的工程管理和水利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经过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全文 |《证券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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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档案工作体制 证券公司应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业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全文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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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国有企业档案机构履职能力。国有企业要根据档案资源数量、参照《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配备档案收集保管利用人员;根据本层级机构数量、下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配备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所配备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全文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 法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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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高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档案信息化技术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全文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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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全文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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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全文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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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

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可兼任;

关键事务岗位应配备多人共同管理。


全文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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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全文丨《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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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来源:2021.08.16 兰台之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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