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归档栏目>业务新知
勿让隐私泄露成为抗疫隐患!
  • 信息时间:2021-03-05 16:04
  • 浏览次数: 35

新冠肺炎疫情自出现以来,便牵动着14亿人的神经。除了疫情通报、防疫科普等各种消息不断刷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也被大量转发、传播,令人忧心忡忡、惶惶不安。如不重视这一情况,隐私泄露很可能成为“后抗疫时代”的最大隐患。

01隐私信息屡被泄露,患者遭受二次伤害。

流调即流行病学调查,是指疾控人员对病例暴露接触情况、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展开的调查,能够为判定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及划定消毒范围等提供依据[1],是疫情应对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对疫情的有效防控起着关键作用。然而,时有发生的流调报告、公民隐私信息泄漏事件却为疫情防控工作蒙上阴影。

仅最近几个月,这样的事件屡次发生。2020年12月7日,成都市出现2例家庭聚集性疫情,病例确诊后,成都市疾控中心依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在12月8日很快确诊其他3例新增本土病例。但当日除新增病例引爆朋友圈等社交工具的话题、热搜以外,第3例病例——成都女孩赵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在互联网被泄露,引发全网的传阅、调侃和恶意攻击[2]。尽管公安机关对此次事件中散布、泄露赵某个人隐私的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对当事人造成的巨大伤害是无法弥补的。12月11日,重庆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徐某的个人隐私信息也遭泄露,患者受到电话骚扰和谩骂……除此之外,沈阳确诊患者尹某某和家属、云南丽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梁女士、杭州市一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石家庄确诊病例周女士……还有很多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都遭受了同样的网络暴力。“那时手机被打爆,逼得我想跳楼”“我们是病毒的受害者,没想到又遭到了网络人肉这样的二次伤害,感觉精神已崩溃”[3]……

流调报告泄露事件频发除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外,还可能直接引发群众对流调信息安全性、可靠性的质疑,从而出现谎报信息或不配合流调的情况,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因此,我们必须把好疫情流调信息安全关。

02事关疫情防控,流调哪里出了漏洞?

根据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个人隐私的曝光主要有两种情况。

根据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个人隐私的曝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相关信息收集储存过程中出现信息泄露。从多数案例来看,信息泄露往往发生在流调上报过程中。疫情多是突发事件,时间紧、任务急、调查面广、工作量大,许多工作人员忽视了公民隐私保护。此外,从医护人员到社区防疫工作者,从医院到卫健委,流调上报过程层级多、人员多,也造就了多个风险点[4]。当然,有关单位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缺乏安全技术手段、管理不严等问题,导致出现信息泄露的缺口。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部门过度公开患者个人信息或在披露信息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脱敏处理,导致无关信息泄露。


当然,不可否认一些曝光流调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可能未必存在“恶意”,他们是想提醒有关人员注意防护,及时阻断疫情传播,因此完全忽视了隐私保护问题。那么,有效抗击疫情必须要牺牲掉个人权益么?公众知情和隐私保护真的如水火不相容么?

03“抗疫”or“隐私”二者只能选其一?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每当病毒来袭、疫情暴发时,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都面临着严重威胁。在这种危机时刻,公众对信息知晓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人们渴望了解与疫情相关的一切信息,诸如疫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控制程度等。很多人认为对这些信息知晓的越多,就越能给其提供一种参考,从而带来个体的安全感。

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受到病毒侵扰的患者。很多患者因为患病,其心灵和身体受到了伤害,他们害怕一旦将个人信息公开,自己及家人可能受到他人指指点点甚至歧视。因而,传染病患者都希望自己的隐私能得到有效保护。如果完全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那其他未患病的公民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易存在一定的恐慌和焦虑。如果此时政府不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公开,人们会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听信或传播各种谣言。但如果完全保护公众知情权,将患者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全部公之于众,则传染病患者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6]。

事实上,在出现大规模突发异常和“物理生命”面临巨大威胁的重要关头,部分的将个人信息提交或披露给政府、医院、社区或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可以被普遍理解和接受的权宜之计[7]。配合流调工作,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履行法律责任。但从长远来看,新冠肺炎的异常或者其他的国家紧急状态并非常态。今天人类面临的最大“安全”挑战反而是来自于波澜不惊的日常生活,即信息时代个人“数字生命”的安全。

因此,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一直以来都是重要的研究课题,“抗议”和“隐私”也并非二选一,而是都要保障。

04打造抗疫信息安全网

疫情防控之下,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有所缩减具有一定合法和正当性基础,但是,这种举措并非没有边界,我们开展流调工作应遵循一定原则。首先,应合法收集信息[8]。其次,信息采集(处理)者应确定是否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若不具备必需性或具备低标准可替代性,应尽量不收集、处理或尽可能少量收集。另外,对于收集一般信息即可满足必要性要求的情况,则应当不收集敏感信息[9]。

行政机关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开时应保持谦抑性。首先,如果存在可替代性的非隐私信息时,则不应公开隐私信息;如果不存在可替代性的非隐私信息,则应选择对个人隐私权益损害较小的隐私类型或者最少的公开个人隐私。其次,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隐私信息的公开应使公共利益所需与个人隐私公开维持“量”的平衡,形成精细化的公开方案,以平衡隐私信息公开与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张力,防止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过溢[10]。

我们要寻求保障公众知情权以及保护病例隐私的平衡,而平衡的边界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才能寻到,最终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规定,不能只浮于道德、文化乃至舆论层面,因为舆论会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或不同的时期风向产生弹性[11]。

目前,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个人隐私处理问题,尤其是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从处理规则、跨境提供、个人权利、信息处理者义务、履行部门 、法律责任等不同角度规范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其中,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及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12]。且根据草案的规定,为防控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处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理规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以下为部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通知等:

但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未针对实际操作情况制定出细化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尚不能实现数据采集、使用、披露、删除等执行过程的规范化[13]。因此,我们仍需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隐私权的内容,明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消减的尺度,完善个人信息主体安全的保护路径,制定严格的患者信息的公开标准及程序[14]。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在法治下早日迎来疫情防控攻坚战的胜利。

您没有安装flash插件,无法播放视频,请点击此处下载安装最新的flash插件

最近一段时间,北京、上海等城市流调报告出现变化:新增确诊病例流调报告中隐去了病例的性别、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以涉及区域和场所的信息披露为主[15]。这种“只提轨迹不提人”的方式,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尊重,有助于减轻病患及家人压力,同时也可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值得点赞和提倡。

除此之外,面对可能的隐私信息泄露风险,信息采集(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16]。

要加强对不同信息处理行为中数据控制者的法治素养和信息保护意识,控制传播半径、建立标准化流程,确保全链条、各环节工作人员增强信息保护能力,同时要采用留痕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出现隐私信息泄露问题,必须追查并予以惩戒。

结语

这是最重视隐私的时代,也是最没有隐私的时代。疫情肆虐全球的当下,我们为了生命安全而对个人隐私权利做了取舍和让渡,但是,这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和常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为保卫我们自身的信息安全而保持警惕,不做数字时代透明人。

参考文献

[1] 把好疫情流调信息安全关(评论员观察)[EB/OL].[2021-01-29].

http://cpc.people.com.cn/n1/2021/0129/c64093-32016043.html.

[2][5] 透过流调的个人隐私泄露事件探讨分布式数据安全思路[EB/OL].[2020-12-18].

http://www.woshipm.com/it/4306007.html.

[3] 3个月10起,患者“精神崩溃”,流调信息为何频遭泄露?[EB/OL].[2021-01-20].

http://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10223/1000200033134991613809484459311570_1.html.

[4] 全链条、各环节做好流调过程个人隐私保护[EB/OL].[2021-01-21].

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21/0121/c209043-32007444.html.

[6] 瘟疫当头,个人隐私权重要还是公众知情权重要?[EB/OL].[2020-02-19].

https://www.sohu.com/a/374454142_786866.

[7] 孙立林:在疫情防控和流调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EB/OL].[2020-05-15].

http://finance.sina.com.cn/zl/2020-05-15/zl-iircuyvi3265127.shtml.

[8] 王志杰. 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J].医学与法学,2020,v.12(04):96-102.

[9] 刘云雷委员:流调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EB/OL].[2021-01-18].

https://hen.chinadaily.com.cn/a/202101/18/WS600526faa3101e7ce973b442.html.

[10] 王东方. 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限度及优化路径[J].情报杂志,2020(8):117-121.

[11] 疫情流调喜与忧:涉疫泄密缘何屡禁不止?隐私保护不妨参照上海模式[EB/OL].[2021-01-28].

https://new.qq.com/rain/a/20210128A0EA4G00.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亮相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堤坝[EB/OL].[2021-03-02].

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1-03/02/content_8445229.htm.

[13] 疫情防控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EB/OL].[2020-05-18].

http://paper.cnii.com.cn/article/rmydb_15652_292116.html.

[14] 姜鑫, 徐晗宇, 王萍.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研究[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0,v.33(04):419-422.

[15] 人民日报:完善流调程序与规则,及时阻断信息泄露的传播链条[EB/OL].[2021-01-29].

https://www.sohu.com/a/447385490_260616.

[16] 疫情流调公布个人隐私致“网络暴力”,委员建议:防疫无关信息应做脱敏处理[EB/OL].[2021-01-25].

https://new.qq.com/omn/20210125/20210125A03IDD00.html.

      文案:张钊绮

     来源:2021.03.05国际档案理事会微信公众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